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加快 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合肥市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0日
合肥市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l00亿元后,每增长50亿元奖励50万元。
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且增长速度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2000万元以下的,增长速度应达10%以上;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增长速度应达8%以上;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增长速度应达7%以上;l亿元(含)以上的,增长速度应达6%以上。
二、支持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合肥
4.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市外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甲级、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其新引进的高管(限名额)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给予100%奖励。
三、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
5.对获得“鲁班奖”、“黄山杯”和国家级、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对企业承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将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10万元。
6.对企业承建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参建企业50万元、10万元。对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奖项等次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励;省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7.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 “国优工程”、“詹天佑大奖”和“钢结构金奖”、 “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装饰金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8.对企业承建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获“黄山杯”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3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参建企业10万元、2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多种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9.对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四、加快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10.对总承包企业市外年结算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结算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1.企业在市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
12.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的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实施建筑业科技发展战略
13.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5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3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14.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
15.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加快我市建筑业人才培养步伐
16.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在推荐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7.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各类费、金管理,强化金融财税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
18.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将企业信用与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挂钩,对(市级及以上)信用评级连续三年为A类的企业,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下浮50%;对(市级及以上)信用评级连续两年为A类的企业,低价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下浮30%。
19.对获得“中国建筑业100强”、“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
20.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1.申请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县(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税收优惠的部分由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涉及其余部分的奖励减免,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落实。
22.申请奖励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向注册所在市、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统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奖励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各类奖励政策按年度申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7月10日,受理单位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24.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25.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四县及巢湖市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26.本政策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27.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