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依据有关规定和《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就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省水利厅负责监督、组织和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修订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审定信用等级,委托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理事单位)承担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在其辖区内所属项目从业的施工及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所属县区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协助省水利厅做好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参与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水利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逐步过渡到由行业协会为主组织进行。
二、信用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存在资产被冻结等严重影响其从业活动情形的,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三、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情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内容。施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诚信体系、企业资质、资金能力、现有信用等级和奖惩记录等指标,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诚信体系、现有信用等级和奖惩记录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等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 安徽省水利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CCC等五个等级(详见下表)。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好,表示受信单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度高;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度较好,为基本级;BB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信单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度一般;CC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在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度差,失信。
五、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企业自评,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自上年度评价(含上年度评价后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至本次评价期间承担的所有水利工程业绩(指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通过招投标所承担的项目)。
(二)市水利(水务)局在征求相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意见基础上,参照本通知所要求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对在其辖区内所属项目从业的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其中,排序前两名和最后两名的企业,应提供其参与建设的代表性工程供核查。
(三)在省水利厅直接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建设任务的,由项目法人对参建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排序。
(四)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对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赋分。
(五)省水利厅建设管理相关处室、质量监督机构和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六)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对参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价赋分,并结合各部门的综合排序或赋分,计算综合评价分值,初拟信用等级。
(七)省水利厅审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后公布。
六、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一)省水利厅按年度组织信用评价,所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一年度评定等级确定前有效,评定信用等级时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二)未参加省水利厅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按以下方式确定其信用等级。
1、上年度信用评价后首次进入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到省水利厅办理备案手续时,其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
2、已进入(含退出后再次进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在省水利厅组织信用评价时不参加评价的企业,其信用等级确定为BBB级(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CCC级的除外)。
(三)企业在上年度评价至本年度评价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其信用等级予以降低:
1、被省水利厅认定为A级不良行为公告一次,或一年内被认定为B级不良行为公告两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CCC级。
2、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次被省水利厅认定为A级不良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CC级。
3、企业在申报资质、信用档案备案以及参加信用评价时,所上报资料中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资料、业绩、施工能力等,存在弄虚作假的,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情节严重者,直接降为CCC级。
(四)企业(含企业组建的项目部、项目组)在上年度评价至本年度评价期间,有以下情形、且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履约良好的,经企业申报、省水利厅核实,其信用等级予以上升一级:
1、所承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或连续两次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水利部大禹奖、相关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全省建设系统最高质量奖项)。
2、所承建的水利工程发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在抢险、救灾等事件中有突出贡献,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七、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或要求不予公开的内容应予以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时,不得将该部分内容对外公开。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保证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厅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