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11]9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8月1日起,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市、区两级监管。为方便广大企业、基层办事,现依照9号文件精神,特对市区两级施工许可办理范围,作出明晰意见如下:
一、仍在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的施工许可项目
(一)市财政投资、市重点局实施的重点工程(即市本级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用公益项目、保障性住房);
(二)18层以上的房建项目(即高层项目);
(三)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即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写字楼、宾馆)。
二、此次下放区住建局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的施工许可项目
(一)各区政府及部门、所属单位、各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如路、桥、水、气、热、绿地、污水厂等);
(二)各区政府及部门、所属单位、各工业园区18层以下房建工程(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
(三)各区政府及部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如灯饰、环境、沿街门面等);
(四)各区辖区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三、各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施工许可办理,仍按2007年下放各区自行办理的意见执行不变。
四、此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