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各相关施工单位 :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2007〕5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要求,现就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部分施工企业中标后,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今后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备案前,省外企业暂按40万元、省内企业暂按20万元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方可在我省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每年年底,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测算施工企业当年在皖水利工程中标总金额,作为次年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依据,施工企业于次年元月15日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调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标准。
二、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后,连续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可减半缴纳保障金。
三、施工企业退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经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方可办理终止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特此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执法局
联系人:罗海娣 王炜炜
电 话:0551-2643985 2643983 传 真:0551-2643985
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张亦军
电 话:0551-2128943 传 真:0551-2128951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