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适用本意见。
二、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工作。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切实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单位应加强对现场踏勘、现场作业、土水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勘察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记录,不得虚假勘察,不得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勘察工作内容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图纸校审程序,保证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的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严格执行《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及细化设计。严禁设计单位顺从业主意愿,随意降低设计标准;严禁设计单位忽视内部质量管理、依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严格政策性审查,切实落实主副审制度。严禁施工图审查机构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减少审查内容,降低审查标准或虚假审查。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文件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专用章。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等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图合格专用章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一律无效。对擅自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现场使用“阴阳”图纸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实行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管。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和巡查等形式,对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集中检查每年1-2次,抽查和巡查每月1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应根据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内的项目情况采取图纸调审等形式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市城乡建委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督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认真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市城乡建委。
六、建立差别化管理制度。对以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1、近一来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集体上访投诉的;
3、图审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
4、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内部管理混乱,质保体系不健全的;
5、不按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信息的;
纳入差别化管理的企业定期通过“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企业纳入差别化管理期间,资质升级、增项等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并对其每季度进行1次监督检查。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整改仍不合格的,上报原发证机关,建议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